图书馆图书赔偿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20-01-13    浏览次数: 1708

 


    读者遗失所借图书,应及时向图书馆报告,报告时如超过借阅期限,应同时缴纳图书遗失赔偿金和图书逾期使用费。提倡读者购买原版图书赔偿,但仍需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本。如无法购买到原版图书,则按图书出版年代及馆藏图书复本量赔偿。

  一、200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复本量在4本及以上的,按图书定价的2倍赔偿,复本量1~3本的按图书定价的3倍赔偿。

  二、200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复本量在2本及以上的按图书定价的5倍赔偿,复本量1本的按图书定价的6倍赔偿。赔偿书款不低于30元。

  三、多卷书、丛书、连续出版物丢失单本的按照全套书定价赔偿,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所借期刊丢失,按本款规定处理。

  四、图书管理部门应及时就图书资产变动情况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处置手续。